一、Weber’s Talk 韋人開講
近期台灣最熱門的政治主題,自然非「公民不服從」莫屬了。究竟,「公民」可以基於甚麼樣的「理由」,拒絕服從國家的法律?而「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又應該要具有甚麼樣的特質?其與「革命」概念又有何區隔?「公民不服從」理論的適用限制為何?上述問題的解答,且看本周主題-「也論公民不服從」。
二、 政治學名詞輕鬆解
1. 公民不服從理論(Civil Disobedience)
西方社會的一種政治傳統,源自於蘇格拉底的政治思想。公民不服從理論認為,國家存在的目的,乃是為了促進人類更美好的生活狀態。因此,公民可以基於某些道德的理由,對於其認為不合理,或是侵害到自己權利的政治處分予以回絕。公民不服從理論賦予了個人與國家或是政治群體對抗的理論基礎,其強調為了達成個人的自我實踐,縱使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其往往就是對個人權力侵犯的主體),也在所不辭。然而,該種理論卻不特別強調與國家進行「暴力」的對抗,因此往往會呈現出一種「消極抵制」的狀態。該種理論於近代最有名的兩位代表即為印度的甘地以及美國的金恩(M. Luther King, Jr.)博士。前者提倡和平的抗爭訴求,以尋求印度自殖民地的角色當中解放;後者則現身於黑人解放運動之中,為著名黑人運動領袖。美國政治思想家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亦曾著有《論公民的不服從》一書。
2. 革命
通常意指政治社會全面性的衝突,並企圖對現有的政治體制以及社會結構作出全面性的改變。其特徵如下:
(1)革命是一種武力行為,並藉由流血方式達成目的。
(2)革命是一種結構性改變,涉及到政治、社會以及經濟等面向的改變。
(3)革命相對於溫和改革而言,不論是深度或是廣度都要強得多,也較快速(但不見得會較成功)。
三、政治學關鍵時勢延伸分析-也論「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自希臘三哲人之一的蘇格拉底,象徵的是一種公民對於國家「不公義」的行為,所應享有之「抵抗權力」。1848年,美國作家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承繼此種思想,在其著名短文:《論公民不服從》當中,具體說明了此種「抵抗權力」的性質以及緣由。而此種思想,也成為後世如印度國父甘地以及美國的金恩博士等人所領導之「非暴力抗爭」的行動基礎。
「公民不服從」的行動要旨,主要建立在「公民基於道德理由行動」、「非暴力的行動模式」以及「願意接受國家法律的懲罰」等基礎之上。分述如下:
1. 公民基於道德理由行動:公民不服從抵抗的對象,應為「公民依據道德理由」所判斷之「不公義」事項。因此,基於氣憤或是私利動機的抗爭活動並不能被視為是「公民不服從」的行為。而活動的「道德」動機通常也會成為號召人民最好的旗幟與理由。
2. 非暴力的行動模式:公民不服從通常採用的是「非暴力」的行動模式。而此種「非暴力」的抵抗方式,也是區別「革命」以及「公民不服從」行為的關鍵差異。「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主張,乃是建立在「尊重國家法律體制」的基礎之上。意即,「公民不服從」的抵抗對象,僅為特定政府的「不公義」行為,而非為國家本身。因此,推翻、顛覆政府通常並非為行動的目的,而此種主義亦通常可以較大程度確保參與群眾的人身安全。
3. 願意接受國家法律的懲罰:「公民不服從」象徵的是一種公民「個人」抵抗政府作為的權利。然而這並不代表,公民具有「高過於」整體國家法治的身分以及權力。因此,「公民不服從」行為與顛覆政權的「革命行動」並不相同。
「公民不服從」的主張,在20世紀早期及中期的「維權運動」當中,曾經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如1919年的埃及革命、印度的反殖民運動、美國非裔移民的民群運動等,皆為著名的「公民不服從」案例。然而,在冷戰結束之後的20世紀後期,多數國家對於群眾抗爭的態度卻開始轉趨為強硬。尤其在20世紀以及21世紀交界的這20年當中,從中國到美國、從泰國到烏克蘭、從埃及到委內瑞拉,不論是在哪一種類型的國家(縱使有些國家過去還長期被視為是一個民主國家),公民抗爭的結果鮮少「不會」導致大規模的逮捕(縱然在美國也是如此)、鎮壓及內戰。而這也使得在「公民不服從」理論當中,那個被假設為最終終會向「道德力量」屈服的政府輪廓,開始在時間長流當中慢慢淡薄、逝去。
平心而論,「公民不服從」理論的成功基礎,基本乃是建立在其理論的「道德號召性」以及「人群群聚之後對政府所產生的壓力」之上。然而,前者對於
在全球化效應下,面對激烈競爭早已精疲力竭的各國政府,已幾不具有任何的吸引力(國家的生存繁盛以及提升權力始為首要課題);而後者亦在各國政府吸取上世紀70年代的群眾抗爭經驗,並提升其應變能力之後,亦已大幅削弱其效力。而這也是為什麼20世紀80年代之後,政府對於群眾運動態度開始轉趨強硬的關鍵原因。
在政治學的世界當中,「道德內涵」曾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指標。而根據相關道德議題的研究,政治研究者們亦發展出如「民主」以及「人權」等不同的「規範式」概念。然而,當代的政治研究者卻發現,「道德」要素在國際政治的運作上,實際上並不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規範性」的主張,亦絕非推動政治領域運作的唯一法門(事實上,也常常不是關鍵法門)。因此,如何在理論以及實務上提升公民與國家「抗衡」的能力,實乃當代政治研究者所應關注的最重要課題。
範例試題
何謂主權?主權的特質為何?試說明一個國家主權能夠真正發揮效力的條件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