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16日 15:5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720號解釋,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相關施行細則,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訴訟違憲,該法未修正前,被押的被告對有關機關的申訴決定不服者,一律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提起準抗告,請求救濟。
值得一提的是,羈押法第6條的爭議,大法官會議早在97年12月26日就作成653號解釋,宣告違憲,相關機關2年內應檢討修正,不料行政院及立法院都遲遲未修法,此次違憲解釋大法官會議「直接」宣告,准許在押被告對看守所的管理處分提訴訟救濟,將羈押法第6條直接架空。
另外,本件釋憲人王伯群當年因案羈押看守所,不服所方隔離處分欲打官司遭拒,王於是聲請釋憲,獲大法官會議認可後宣告法令違憲,他以此聲請再審踫壁,再次聲請釋憲,此次大法官會議也直接點名,王可在5日內,向法院提訴訟救濟。
2014年05月16日17:45
曾任警察的男子王伯群,2002年因殺人未遂案被羈押在台南看守所,因違規遭看守所處罰隔離,並在他的舍房內24 小時錄音、錄影。王男不服處罰,向看守所、台南地檢署先後提起申訴、訴願都不成功,接著提起行政訴訟,但又踢到鐵板,行政法院法官指出《羈押法》第6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只規定羈押被告若不服監所處置,可以「申訴」,但法官認為監所處置並非行政處分,因此王男不得打行政訴訟。
王男認為行政法院的見解沒道理,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2008年12月26日作成釋字第653號解釋,認為《羈押法》第6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對於羈押被告的訴訟權益「保障不足」,因此宣告違憲,最遲2年內應檢討、修正。
不料《羈押法》修正案,在立法院被擱置5年多,至今仍未完成修法。王男2009年依據第653號解釋意旨,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他的不當隔離案,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相關法案雖違憲,但並沒有失效,在沒有修正前,仍須遵守,因此駁回再審案。
王男鍥而不捨,又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明示他到底該怎麼做,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第720號解釋,宣告上述法案修正公佈前,遭羈押被告若對監所處置不服,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由法院裁定是否撤銷監所處置。(丁牧群/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103.05.16 蘋果日報
◎大法官:羈押者向法院請求救濟
【中央社╱台北16日電】2014.05.16 07:24 pm
王姓男子因案遭羈押看守所,不服所方隔離處分又不給他向法院請求救濟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補充違憲解釋的720號解釋,指明王男收受解釋文後5天內,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做出第653號解釋,認為羈押法規定不許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相違背,視為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
第653號解釋是由王姓聲請人因涉及殺人未遂案件,經裁定羈押於台南看守所,在民國91年間因違反所規,遭所方施以隔離處分,所方並於他所居舍房內進行24小時錄音、錄影,聲請人不服上述處分,提出申訴遭到該所所長批示申訴無理由,因此聲請解釋。
後來王男在98年間就653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成720號解釋指出,實際上修正羈押法的草案仍躺在立法院,沒想過2年修正時間不夠,因此直接宣告在羈押法及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的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有關準抗告的規定,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
司法官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大法官並指明聲請人王男收到本件解釋文後5天內,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但王男現在已經離開看守所,為自由之身。
李玉卿說,大法官解釋為馬上生效,因此其他被羈押被告也受用,在得知並不服看守所等單位給予處分時起算5天內,得向當初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為此,已通知法務部及司法院刑事廳,做好後續因應準備。
【2014/05/16 中央社】
新聞來源:103.05.16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