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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  18:3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民進黨柯建銘等40名立委認為行政院編列核四續建、運轉預算,違反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居住與遷徙自由、環境權及免於恐懼的自由等意旨,日前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下午決議不受理。
 
大法官認為,核四涉及風險預測、評估與管理等不確定因素,立委須詳述風險的可能性,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具體關聯性,否則只要預算項目含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風險,一旦預算通過,就要求司法院大法官介入解釋,恐將政治爭議移轉於司法機關,並使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之適用失去衡平。
 
 

◎綠委提核四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2014年06月07日
 
【綜合報導】民進黨立委反對行政院編列核四廠預算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以「不宜介入政治爭議」等理由,決議不受理。另外,壹傳媒多年前與連戰之女連惠心簽協議,約定若沒向連家人查證就報導連家新聞,須賠200萬元,壹傳媒認為該協議侵害新聞自由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理由不具體,昨也不受理。
 
柯建銘等40名立委主張,台灣地狹人稠,若發生核災,人民生命財產立即受害,行政院編列核四預算違憲。但大法官認為,核電廠預算爭議是政治議題,大法官不宜介入。對此柯建銘不滿地說:「大法官不要蒙住眼睛,看不見問題嚴重性。」
 
新聞來源:103.06.07 蘋果日報 
103年6月6日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31案
 
三一、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四十人(會 台 字第11904號)
 
聲請事由:
 
為行使預算案議決權,認行政院就龍門核能發電廠編列預算續建、運轉,與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保障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居住與遷徙自由、環境權及免於恐懼的自由等精神牴觸,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四十人,為行使預算案議決權,審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及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就行政院為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之龍門核能發電廠(下稱核四)編列續建、運轉之預算而認為,其將侵害依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居住與遷徙自由、環境權及免於恐懼的自由,乃向本院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
 
1、臺灣地狹人稠、地震海嘯極易導致核災,核四工程偷工減料、隱藏風險,同時核廢料無終極處理方式、核災具有不可逆性,倘若發生核災,人民除生命、財產立即遭受危害外,受災區及其鄰近人民,將被迫離開家園致侵害其居住與遷徙自由及工作權。故任令核四續建、運轉,形同放任政府怠於行使其提供或維護健康適宜生存之環境,俾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得以落實之義務,是已對人民上開基本權利構成限制或侵害。
 
2、依民調顯示有百分之七十以上民意反對核四,且依資料顯示,我國電力備用容量率充足,現有電廠產能利用率已有部分閒置,核四停建並不會造成電力缺口。此時,政府並未遵循民意,執意就核四編列預算續建、運轉,又對是否交付公投猶豫不決,造成人民的不安與挫折感,衝突抗爭將不會停止。於政府已無法代表民意而代議又失靈之情況下,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及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顯不能有效解決前揭有牴觸憲法規定之疑義,唯有以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為由,經由聲請解釋憲法尋求解決。
 
(三)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首應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議決預算案之職責與權限。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委員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且經由預算之審議,實現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形成,並透過預算執行之監督,考核政府施政計畫是否落實,藉以建立責任政治。是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本院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參照)。預算案僅行政院具有提案權,移請立法院於審查之中,立法委員可於議事公開之情形下,透過討論、溝通、折衝,反映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是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審查預算案時,針對行使預算案議決權,其主張經表決未果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認多數通過之預算有違反憲法之疑義,得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釋字第四二一號及第六0一號解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書及聲請人之連署簽名,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本院,該時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已於同年一月十六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0三九五一號令公布,而一百零二年度部分則仍於立法院第八屆第四會期第十六次會議審查之中,是前者既已依法定程序審查表決通過,亦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後者則於聲請時尚未通過。
 
(四)次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行使職權,仍應於客觀上具體敘明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始得聲請解釋(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一二次、第一二六七次及第一二九八次會議對會台字第六一九三號、第七七八一號及第八二九三號案件之不受理決議參照)。查本件聲請:
 
1、就核四續建、運轉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風險之部分,首先,就立法院行使預算案議決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而由本院作成解釋者,不乏前例。有因憲法本身之疑義而聲請者,例如本院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對憲法第四條「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之疑義。其餘大多係認通過之法定預算有違憲疑義而提出聲請者,例如本院釋字第六0一號解釋,就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刪除「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部分,是否有牴觸憲法第八十一條保障司法獨立之疑義;又釋字第四六三號解釋,就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計算方式,是否有規避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明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固定百分比之疑義。本件聲請則以預算通過與執行將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而為。惟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參照預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本院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參照)。立法委員因行使預算審查權認有違憲疑義而聲請解釋憲法時,本院僅於法定預算本身有違憲疑義之情形始得受理(本院釋字第三二八號、第四二一號、第四六三號及第六0一號等解釋參照)。本件聲請意旨未言及該法定預算本身有何違憲疑義,逕以單純動支預算之授權規範有侵害基本權利疑義為由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要件不符。況案件性質涉及風險預測、評估與管理等尚不確定之範疇,聲請人自須就風險實現之高度可能性與基本權利侵害之具體關聯性為客觀論述。否則,凡預算蘊含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風險之虞,倘非違憲情形重大明顯,於法定預算通過時,即得由本院介入解釋,恐將政治議題之爭議,移轉於司法機關,並使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之適用失去衡平。再者,就環境權、免於恐懼自由之憲法依據及其保障範圍究竟為何?以及其與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居住與遷徙自由諸基本權利,各自於風險預防之階段,究如何產生侵害上述人民基本權利之具體關聯,皆未見敘明。本件聲請,針對核四依預算續建、運轉,與發生核災或核廢料處理不當之間,如何因工程可能之瑕疵、地理天災之或然性,而認與上開基本權利極具關聯性,從而等同對基本權利之不法侵害等,均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
 
2、就現行憲政制度能否確實反應民意之部分,於憲政主義下,政府自應遵循多數民意,但為回應變動之民意而呈現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互動上,原即有各種不同憲法機制。本院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已闡明行政院決議停止興建核四並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應踐行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並有聽取義務程序之憲法意旨。而如國家重要政策決定,兩院取得共識即可貫徹實施,若未能一致,則應由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例如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或交付公投等。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至於有關能源政策專業判斷問題,本院上開解釋亦已表明其「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裁決,不在解釋範圍」。於各種憲法機制可供選擇作為解決方法時,就此部分聲請人亦未就適用憲法發生何等疑義於客觀上具體敘明。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新聞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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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店小二2026-03-22 瀏覽次數(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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