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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遊行須先申請 大法官:違憲
2014年03月22日
 
【王吟芳、劉志原╱台北報導】在反服貿學運衝突升高之際,因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衍生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718號解釋,認為現行《集遊法》要求一般性與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均要事前申請許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集會自由,因此將部分條文宣告違憲,應於明年1月1日起失效,由立法者另行修法規範。
 
2008年陳雲林來台期間,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發起野草莓學運到行政院靜坐抗議,被依違反《集遊法》起訴,台北地院法官裁定聲請釋憲。
 
學生佔議場不適用
 
李明璁昨對解釋結果感到欣慰,但他希望將來集會遊行全面改為報備制。
 
大法官書記處副處長劉麗芬指出,這幾天學生佔領議場屬室內集會,不適用本號解釋,而立法院外集會遊行,學生有提出申請。所謂緊急性是指「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偶發性則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發起人。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強調,大法官曾在1998年做出釋字第445號解釋,認為《集遊法》採事前許可制合憲,這次718號解釋補充認為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遊行難以事前申請,應修法區隔。
破壞公物仍有刑責
 
但昨有多達6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應宣告《集遊法》的許可制違憲,改採報備制。台權會也指出,本號解釋骨子裏還是認可現行許可制的威權概念。律師丁榮聰提醒,未來雖突發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可不用事前申請許可,但若活動中有人破壞公物、不服警方指揮,還是可能有妨害公務等刑責。 
 
新聞來源:103.03.22 蘋果日報 
 

◎集遊法採許可制 大法官認違憲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26.03.21 02:41 am
 
因野草莓運動促成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定於今天作出解釋,將宣告集遊法中關於戶外集會遊行須採「許可制」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應於解釋公布一年內失效。
 
大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採事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的許可制,排除了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而違憲。
 
集遊法應如何修正,爭議多時。二○○八年政黨輪替時,馬英九總統曾承諾推動修法,行政院則於前年五月提出草案,將「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取消刑罰,不過至今未完成立法;大法官的解釋預料將成催化、壓力劑,加速討論及立法。
 
二○○八年十一月間,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有民眾示威;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等人不滿大批警察維安,與「野草莓學生」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遭警方強制驅離後,經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遊法起訴。
 
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原訂於二○一○年九月九月宣判,但於宣判日當天宣布停止審判,聲請釋憲。聲請案經大法官三年半審議,終於出爐。陳思帆目前在日本進修。
 
聲請書指出,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須事前申請許可,是以集遊目的、內容做為核准審查的標準,並非考量參加人數、交通影響等公益目的,有歧視特定言論的疑慮。
 
此外,集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遇緊急事故必須即刻集會遊行者,不受六天前須提出申請的限制,但第十二條又規定,這種情況的申請人,警方須在廿四小時內通知申請人是否許可,兩法條牴觸。
 
大法官曾於一九九八年就集遊法作出第四四五號解釋,當時認為事前許可制並不違憲。
 
【2026/03/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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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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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7號【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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