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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6月06日16:28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立法委員選舉第7屆開始採「區域立委單一選區制」,與「不分區立委及僑委部分之政黨比例代表制」二制混合並立,前者79席由直轄市、縣市劃分選區,每區選出立委1人(含原住民6人);後者34席依政黨名單投票,獲得政黨選舉票5﹪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席次。
 
第7屆立委選舉於97年1 月12 日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8日公告當選人名單,但制憲聯盟、公民黨、綠黨認為,政黨比例代表制設下得票5﹪才能分配不分區席次的門檻,侵害平等選舉原則與平等權、參政權,因此打行政訴訟,主張第7屆立委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但敗訴定讞,隨即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作成釋字第721號解釋,宣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項各規定不違憲。主要理由是5﹪政黨門檻雖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現象,但目的是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效率,況且從近年選舉結果來看,政黨比例代表制並未剝奪國、民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可能,因此不違憲。(丁牧群/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103.06.06 蘋果日報 
 

◎大法官:政黨比例選舉制未違憲
 
2014年06月06日 16:16
 
制憲聯盟及綠黨因主張立委政黨比例制侵害人民參政權的保障,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作成721號解釋,認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比例代表選舉制,沒有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的可能,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宣告未違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及選罷法規定,我國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5%的政黨得票率門檻;並從97年第七屆立委選舉實施。
 
制憲聯盟認為政黨比例制,違反國民主權原則,侵害平等選舉之平等權,及參政權的保障,與公民黨共同提起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訴訟,遭判決敗訴定讞後,由綠黨參加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立委政黨比例代表制 大法官:未違憲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制憲聯盟、綠黨等團體認為立委選舉採政黨比例代表制違憲,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參政權,提起選舉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成釋字第七二一號解釋,宣告未違憲。
 
大法官指出,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法源是憲法增修條文,沒有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勝選機會,也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新聞來源: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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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21 號 【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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