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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在台酒駕撞死人被判刑4年確定,又冒友人身分潛逃出境的英商林克穎,在引渡審理期間,一再引用歐洲人權公約中保障受刑人生命安全、監獄安全及在受平等審判等條款,企圖阻撓我國將他引渡回台,但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逐條加以破解,最終在11日贏得一審判決,也代表台灣的司法人權獲得國際肯定。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陳文琪表示,林克穎在17次引渡審理庭期中,一再以我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第2條生命權、第3條免於酷刑或非人道待遇之權利及第6條公平審判之權利保障等指控出招,企圖阻撓我引渡他回台服刑。
 
陳文琪指出,林克穎律師所提主體性問題,因台灣具有領地也與英簽屬了引渡備忘錄,所以,此項問題已不存在,再來是保證不會被判處死刑的生命權,因林克穎被我法律判處4年有期徒刑定讞,當然可以保證他回台不會被判死刑,還有就是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但在我方提供了充足的偵查、審判過程資料後,也證明了林克穎並未受到不公平的審判對待。
 
陳文琪表示,最後監獄現狀是比較麻煩部分,因為台灣監獄確實比較擁擠,但在我方出具保證函,確保林克穎在台灣台北監獄服刑期間,會視其情況做妥適的處所安排後,愛丁堡一審法官終認可我國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標準,駁斥林所提各項論點,判決我方勝訴,而此一判決無異代表台灣的司法人權已獲得國際肯定。
 
新聞來源: ETtoday 新聞雲
◎林克穎被判引渡 台灣司法大勝利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即時報導】
 
 英國蘇格蘭法院今天就林克穎案判決台灣勝訴,林克穎應引渡回台灣接受司法程序處理。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歐洲贏得引渡官司,不但具有指標性,對未來引渡其他罪犯更具象徵意義。
 
蘇格蘭法院法官馬凱弗在歷經多次開庭及詳閱書證後,認為林克穎提出如引渡回台灣,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包括生命安全可能有危險、無法獲得公平審判及監所設備不佳等抗辯,都不成理由,因此判決台灣勝訴,林克穎應引渡回台。
 
林克穎在2010年於台灣酒後駕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後,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4年,他卻冒用友人護照潛逃離台;我國駐英代表處與英國政府為此簽訂「引渡林克穎備忘錄」,蘇格蘭警方在去年10月17日逮捕林克穎,至今已被羈押近8個月。
 
 
【中央社╱愛丁堡11日專電】愛丁堡地方法院法官馬凱弗今天宣判,英商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台灣服刑,這項一審判決是台灣司法的一大勝利,連同5月底的民事判決,台灣司法國際地位正式被確定。
 
林克穎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後,遭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2012年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出境,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備忘錄」,17日林克穎被蘇格蘭警方逮捕羈押至今,自今年1月8日起進行引渡審理庭及程序庭,前後達17次。
 
林克穎在審理期間以台灣與英國沒有正式外交關係,台灣司法審理程序有瑕疵,台灣監獄狀況堪虞及返台服刑有生命安全威脅等理由,爭取不被引渡,並以更換律師企圖延後審查,但都沒有得逞。
 
馬凱弗法官的引渡判決,將提交給蘇格蘭司法部長批核,主因是引渡英國公民到其它國家屬政治決定,司法部長有8週時間進行審核,如果判決結果也是將林克穎引渡到台灣,林克穎必須在司法部長公布結果後的14天內提起上訴。
 
林克穎今天在宣判後被還押看守所,總計他已被關押近8個月,未來如果全案三審定讞須被引渡到台灣,在愛丁堡關押的時間可以折抵在台灣服刑的刑期。
 
5月23日英國高等法院宣判,承認台灣法院去年2月27日對林克穎案的民事判決結果,林克穎需賠償送報生黃俊德的家屬新台幣908萬元,不僅判決立即生效,並確定為最終判決,林克穎如果拖欠不償還,每年以年利率8%加計利息。
 
今天的刑事判決加上日前民事的賠償判決,立下台灣與英國在司法互助史無前例的里程碑,台灣司法判決獲得英國法院承認或認可,也彰顯台灣司法的國際地位,是台灣外交與司法重要的一天
 
新聞來源:103.06.11 聯合新聞網
 
◎ 英判我方勝 引渡林克穎來台服刑
2014年06月12日
 
【綜合報導】英商林克穎撞死台灣送報孝子黃俊德,遭判刑四年定讞,前年八月他利用發監前空檔,拿友人護照矇混海關潛逃回英,去年十月台、英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了解備忘錄」,英國愛丁堡法院隨即逮捕收押林迄今九個月,歷經十七次審理,昨晚判決引渡林男來台服刑;法務部發言人陳明堂說:「此案創下台灣自國外引渡罪犯回國首例。」
 
最快1年後引渡
 
英法院開庭時,林男屢以在台監獄服刑會有生命危險、監獄狀況不佳及未受公平審判抗辯,但英法院認定,我國訴訟制度及林未來在台服刑安危,均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標準,至於我國監獄雖過於擁擠,但法務部已出具保證函,林未來將囚禁北監,會與外國人同舍房,且同房人數也會減少,因而判准引渡案。
民事部分,上月英國法院也認同台灣民事判決,加計利息判林男應賠黃家台幣九○八萬餘元,我方已請律師了解林的英國財產。
外交官員說,引渡判決得提交給蘇格蘭司法部長審駁,時間約八周,若維持相同判決,林須在十四天內上訴。熟稔英國訴訟制度的檢察官說,英國的二、三審以法律爭議為主,林上訴翻盤機率低,若林上訴,全案最快一年後定讞。 
 
承認台政治實體
 
外交部說,引渡計劃尚待討論,可能由英方陪同護送到台灣,再由我方接手。法務部說,林男在英押期可折抵我國刑期。至於涉入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的軍火商汪傳浦等通緝犯是否適用該模式?法務部表示會努力。
律師連世昌說,各國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立場,不會輕易將本國國民引渡到他國,此判決可視為英國承認台灣是政治、經濟實體,且相信台灣司法對林克穎的審判是公平公正。 
 
新聞來源:103.06.12 蘋果日報 
◎ 林克穎引渡案大事記
【中央社╱台北11日電】
 
2026.06.11 07:09 pm 
 
英商林克穎(ZainDean)酒駕撞死人卻在發監前夕潛逃回英國。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今天判決他應被引渡到台灣服刑。
 
以下是本案大事記:
 
--民國99年3月25日,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肇事後逃逸。
 
--101年7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依酒駕、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判處林克穎4年徒刑,須入監服刑。
 
--101年8月14日,林克穎在發監前夕,由女友董玉琪協助化妝,冒用友人大衛(Christopher DavidChurcher)的護照潛逃出境,逃回英國。
 
--102年1月29日,台北地檢署對林克穎發布通緝。
 
--102年2月26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克穎應賠償新台幣755萬元給黃俊德父母。林克穎未上訴,全案確定。
 
--102年10月16日,中華民國與英國簽訂「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蘇格蘭警方翌日逮捕林克穎。
 
--102年10月28日,法務部正式向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請求引渡。
 
--103年2月13日,駐英代表處代表黃俊德父親黃國安,向英國高等法院對林克穎提起民事訴訟。
 
--103年5月23日,英國高等法院判決林克穎須賠償受害人家屬908萬元。
 
--103年6月11日,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判決林克穎必須備引渡到台灣服刑。
 
【2014/06/11 中央社】
 
新聞來源:103.06.11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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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店小二2026-03-22 瀏覽次數(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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