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遭懲 可追回退休金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2014.08.21 02:34 am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懲會收案後可以停審,直到案子所涉刑事裁判確定,不少懲戒案因而延宕多年,失去即時懲戒意義。司法院昨天召開院會通過公懲法修正草案,明定懲戒案停審最多至刑事一審判決,一審判決後,即必須作出懲戒決議。
新法若通過並施行後,像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因證券交易法停審多年)或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 (貪汙案二審審理中)等多人的懲戒結果,就可立即進行。
公懲法本以「刑懲並行」為原則,也就是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懲戒程序照樣進行,例外才停審;但實務運作上,只要另有刑案,公懲會多半喊停。上一屆監委提出的彈劾案,即約有三分之一停審,引發不滿。
司法院昨天通過的公懲法修正草案,除增加限制停審時程外,另新增可對公務員為「免除職務」處分,及審議改採法庭化。
目前對公務員最重的懲戒處分是撤職,當撤職後的停止任用期滿,仍可回任公務員,例如日前引發爭議的郭冠英案。草案新增的「免除職務處分」,則連公務員的資格都剝奪。
其他修正包括,已退休(退職、退伍)的公務員,於其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也適用公懲法,可追回或減少退休(職、伍)金。政務人員部分,除現行的撤職、申誡外,增加可予免除職務、罰款、追減退休金等處分。
【2025/08/21 聯合報】
2014年08月21日 04:10
為防止貪汙、失職官員,提前退休落跑逃避懲處,並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司法院昨日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明定公懲會改採法庭化審理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的公務員,可免職永不錄用,並增訂罰款規定,最重可處罰100萬元。
該修正草案近日送立法院審議,未來諸如涉及洪仲丘虐死案的軍官,因案在公懲會審理中,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不得申請退伍;此外,前消防署長黃季敏任內貪汙,公懲會也可追溯懲戒,討回退休金,並科以罰金。
此次修法重點是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新修正草案明訂未來可免除公務員職務,永遠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避免回任後就退休領退休金。
就算是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如果在其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修正草案規定將可追溯懲戒,最重可以全數剝奪退休金,若受懲戒者已死亡,還可就遺產強制執行,並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懲處年限,新修正草案也明確訂定期限,以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精神;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上限為5年以下,休職期間上限為3年以下。罰金部分,受懲戒者經主管機關催告後拒不繳付者,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或扣押其財產,以抵扣罰金。
2014年08月20日 20:53
為防止貪汙、失職官員,提前退休落跑逃避懲處,並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司法院今日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明定公懲會改採法庭化審理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的公務員,可免職永不錄用,並增訂罰款規定,最重可處罰100萬元。
該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若通過立法,未來諸如涉及洪仲丘虐死案的軍官,因案在公懲會審理中,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不得申請退伍;此外,前消防署長黃季敏任內貪汙,公懲會也可追溯懲戒,討回退休金,並科以罰金。
依「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的規定,公懲會以後將依照大法官會議釋憲結果,改採法庭化,進行組職大改造,由5名委員組成合議庭,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程序,被付懲戒的公務員也可以選任律師為其辯護。
此外,此次修法重點,就是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依現行法規定,對公務員最重只能祭以撤職處分,未來還是可以回任公職,但新修正草案明訂,未來可免除公務員職務,永遠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
對於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如果在其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修正草案規定將可追溯懲戒,最重可以全數剝奪退休金,若受懲戒者已死亡,還可就遺產強制執行,並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對於懲處年限,新修正草案也明確訂定期限,以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精神;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上限為5年以下,休職期間的上限為3年以下。另外,受懲戒的公務員對於罰金部分,經主管機關催告後拒不繳付者,可以利送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或扣押其財產,以抵扣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