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違法使用法庭錄音須負刑責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司法院院會24日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草案。其中,違法使用取得的法庭錄音者須負刑責。此外明定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才得除去。
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法緣由是鑑於法庭錄音為訴訟資料的一部分,並具輔助筆錄製作的功能,且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的錄音資料(含聲紋),涉及人格權的保障。
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增訂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為杜爭議,明定在庭之人未經許可之錄音,審判長得命其消除,此屬維持法庭秩序所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明定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才得除去;增訂取得錄音內容者,利用所取得的錄音內容,應符合交付目的,始具備正當合理性,明定違法使用的刑責,為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指出,為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藐視法庭罪的相關規定,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5條有關罰則的規定,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會中也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草案。修法緣由是鑑於法官法已於100年7月6日公布,有關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遴選、改任及研習等事項,除有因專業需求而為特殊考量外,其規定宜與同審級專業法院法官的規定一致。2014/10/24
◎司法院:藐視法庭將處1年以下徒刑
2014年10月24日 23:08
張國仁
司法院今(24日)晚表示,為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的相關規定,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5條有關罰則之規定,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說,這項新規定,已經增訂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在今(24)日司法院召開的第155次院會中通過,會議是由賴浩敏院長主持。
鑑於法庭錄音為訴訟資料的一部分,並具輔助筆錄製作的功能,且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資料(含聲紋),涉及人格權之保障。為增進司法品質與效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並兼顧訴訟當事人及在庭活動者的權益,修正有關法庭錄音規定,俾資周延。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為輔助筆錄之製作及兼顧當事人權益,增訂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為杜爭議,明定在庭之人未經許可之錄音,審判長得命其消除。審判長就聲請自行錄音之許可與否,或審判長命未經許可錄音者,消除其錄音內容等處分,係屬維持法庭秩序所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但依法不公開審理之案件,不在此限。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參加人、第三人之隱私、業務祕密者,如許可交付,有足致其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又法院所為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影響聲請人之訴訟權益,應給予救濟機會,爰明定得予抗告。惟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自應從其規定,以杜爭議。
三、為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明定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
四、有關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五、增訂取得錄音內容之人,利用所取得之錄音內容,應符合交付目的,始具備正當合理性。爰明定違法使用之刑責,為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以維護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並增強拘束力。
六、審判長就聲請自行錄音之許可與否,或審判長命消除未經許可之錄音,均屬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為之處分,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七、為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之相關規定,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5條有關罰則之規定,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違法使用法庭錄音處刑
2014年 10月 24日 23:02
本報訊
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草案。其中,違法使用取得的法庭錄音者須負刑責。
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法緣由是鑑於法庭錄音為訴訟資料的一部分,並具輔助筆錄製作的功能,且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的錄音資料(含聲紋),涉及人格權的保障。
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增訂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為杜爭議,明定在庭之人未經許可之錄音,審判長得命其消除,此屬維持法庭秩序所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明定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才得除去;增訂取得錄音內容者,利用所取得的錄音內容,應符合交付目的,始具備正當合理性,明定違法使用的刑責,為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指出,為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藐視法庭罪的相關規定,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5條有關罰則的規定,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會中也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草案。修法緣由是鑑於法官法已於100年7月6日公布,有關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遴選、改任及研習等事項,除有因專業需求而為特殊考量外,其規定宜與同審級專業法院法官的規定一致。
修正重點包含,智慧財產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同屬第二審的專業法院,除因應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專業需求外,其餘有關這兩個專業法院法官的任用資格規定應儘量一致。(中央社)
新聞來源:103.10.24 NOWNEWS今日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