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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刑事訴訟法》420條修正案,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質詢表示,現行條文規定「因發現確實的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才可提再審」,但此規定嚴酷,民眾很難再審,他主張修法加入發現「新事實」,足以動搖原判決,也可聲請再審。

廖正井說,如果沒有再審制度,江國慶、蘇建和可以平反嗎?再審是人民司法救濟非常重要的機制,但現在給人家再審的機會非常少,如果完成修法,加入發現「新事實」也可再審,對台灣司法人權是一大改革、一大進步。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也質詢說,高等法院對於再審案件有99%被駁回,只有0.75%准予再審,如果再審窄化到民眾投訴無門的時候,根本無法發揮功效,失去再審的意義,他也支持修法納入「新事實」的要件。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出,德國一年通過再審案2千件,台灣1年僅5件,法院不能以基於法的安定性為原則,卻嚴苛限制人民提出再審,冤枉任何一個人,「是否准予再審應該以發現事實、真實為標準,不讓人民遭受冤屈。」

司法院副秘書長姜仁脩答詢說,現在再審的規定是法院在事實審時的言詞辯論的過程中,發現原判決有錯誤,或確實的新證據,足以動搖原本的判決,就可再審,2013年高等法院受理再審案1554件、駁回1479件,司法院原則同意修法加入「新事實」要件。

不過,姜仁脩說,再審的要件嚴格,全世界都一樣,司法院建議再修正文字,雖納入新事實,但增加應「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才可提再審。

隨後,經過朝野立委協商,折衷司法院的意見和立委提案內容,初審通過修正條文,明訂「因發現判決確定前即已存在而發現在後,或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得合理相信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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