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覺得,行政法的選擇題很難準備?你是否想過,其實你並沒有真的搞懂每一則選擇題的重點?難道就像別人一樣,傻傻讀,然後傻傻上考場嗎?別擔心,就讓「行政法王道系列–選擇題五力提升」幫助你!
第五十一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公私立機關機構僱用一定人數以上員工者,應進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如未達該標準,依同法第43條規定,應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此差額補助費之性質為何?
(A)租稅 (B)規費 (C)行政罰 (D)特別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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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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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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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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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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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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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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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升資佐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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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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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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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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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立法目的在於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保障人民工作權並促進社會平等。就此,乃屬國家法律課與具備特定資格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等,負有進用一定人數「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之法定義務。
2.同法第43條第2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就此,乃國家法律對於未依上述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另行課與其繳納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差額補助費之「代替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3.釋字426號解釋指出,空氣污染防制費既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在學理上稱為特別公課,乃現代工業先進國家常用之工具。兩相對照,可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同為基於特定政策需要,對特定人所課徵之公法負擔,並限定用途於促進身心障礙
者就業之用。故本題答案選D。
■五力分析:
1.記憶力:★★
2.理解力:★
3.聯結力:★★
4.歸納力:
5.判斷力:★
本題重點有二:一為考生對於釋字426號空污費「特別公課」的理解與要件記憶。另一則是特別公課要件的套用。也就是能不能從上述要件的內涵,來分析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的法律性質。本題略有難度,著重考生的記憶力、理解力、聯結力與判斷力。
第五十二題
A縣有鑒於資訊休閒服務業(俗稱網咖)之管理衍生不少問題,但中央並無訂定專法,遂制定A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請問下列何種措施,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得於該自治條例的罰則中予以規範?
(A)吊銷執照 (B)沒入 (C)公告違法業者之姓名及違規情節 (D)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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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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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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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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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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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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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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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升等升資薦任、高員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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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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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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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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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是為地方「自治條例」得訂定行政罰之明文依據。據此,地方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得於自治條例中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2.同條第3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據此,地方自治條例得訂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以「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
3.行政罰法第2條則為:「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而「沒入」本為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之處罰之一。兩相對照,可知本題應選D。
■五力分析:
1.記憶力:★★★
2.理解力:
3.聯結力:★★★
4.歸納力:★★
5.判斷力:
本題以地方制度法第26條內容為主要爭點。但也蘊含要考生與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內容相對照的用意。行政罰的種類原本就是選擇題經常出現的考試重點。本題則是由地方制度法中的行政罰規定切入,需要考生對於這兩個條文的記憶力,與歸納力。另外,聯結兩個條文的聯結力,也是不可或缺的。這也是近年選擇的命題趨勢之一:經常可見兩個概念、兩則法條或兩則實務見解的「對照」式題型,請考生多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