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破紀錄的9度朝野協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今(11/18)日順利完成三讀通過。本次三讀通過增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
◎這次修法重點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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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 |
食安會報 |
行政院長招集食安會報,每季開會,並向國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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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義美條款 |
上市、上櫃食品公司須有自己的實驗室自主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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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電子追蹤 |
強制食品廠業者以電子發票申報原料來源及成品流向,不實者最重可罰3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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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分廠分照 |
食品廠單獨設立,不可以在同一個廠址、廠房,同時製造、加工、調配非供食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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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 |
對於有危害健康之虞,且情節重大的黑心食品業者,不必等到造成傷害,即可開罰。最重可罰8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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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反轉 |
因果關係排除及無過失舉證責任改由業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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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法人罰金刑 |
個人最重可罰2億元,法人最重可罰20億元、罰鍰最高2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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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沒收 |
避免大統「一事不二罰」罰金吸收罰鍰事件重演,嚴格區分行政罰鍰與不法利得沒入或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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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脫產條款 |
業者將名下財產轉移到第三人甚至其他公司名下,檢察官仍可聲請法院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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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
提高消費者的損害賠償金額 |
上限由三萬元大幅提高至到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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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一) |
吹哨者條款 |
員工檢舉雇主的黑心行為,若遭解雇、調職等,將來員工訴訟費用將由食安基金全數承擔 |
◎食管法修正 黑心商最重罰20億
【聯合報╱記者胡宥心/台北報導】
2025.11.19 03:37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黑心廠商最重可罰廿億,並保留法人罰金刑,將刑法第五十八條入法,若不法利得高於罰金,法官可酌量加重。新法增訂「舉證反轉」條例,食品業者製造對人體有害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傷告上法院,舉證責任由業者負擔。
新法通過,卻因法律不溯既往,無法罰到頂新。衛福部長蔣丙煌說,法官判決仍可參考刑法第五十八條,如果頂新不法利得高於罰金,希望能酌量加重。
新修食管法全面提高不肖業者罰責與刑度,製造販賣黑心食品,情節重大有危害健康之虞,最高處八千萬罰金,致人於死最高處兩億元,法人部分再乘十倍,最高處廿億元罰金,是舊法的十倍;如果業者不法所得超過罰金額度,法官還可酌量加重罰。
大統長基食品混油案,遭法院判三千八百萬元罰金,但彰化衛生局裁罰的十八點五億元罰鍰,卻因刑事優先及一事不二罰而撤銷,挨批輕判。行政院提議刪除法人罰金刑,改以較高額的行政罰鍰處分,司法院認為少了罰金刑的主刑,就無法有沒收不法利得的從刑,形同除罪化。
經歷九次協商,昨天三讀通過的修正版本仍保留法人罰金刑,但將刑法第五十八條入法,若不肖業者不法所得超過罰金,可酌量加重。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提案增列,如果刑法未將黑心業者不法所得全數沒收,行政法可依法「沒入」或「追繳」,等同以刑法、行政法雙重把關。
新法增訂「防脫產條款」,就算業者將名下財產轉移到第三人甚至其他公司名下,檢察官仍可聲請法院扣押。為杜絕頂新飼料油混入食用油重演,新法規定食品廠「分廠分照」,食品廠單獨設立,不可以在同一個廠址、廠房,同時製造、加工、調配非供食用之物;另訂「義美條款」,上市、上櫃食品公司須有自己的實驗室。
多次黑心食品爆發都是內部退休員工檢舉,新法也設定「吹哨者條款」,員工檢舉雇主的黑心行為,若遭解雇、調職等,將來員工訴訟費用將由食安基金全數承擔。
【2025/11/19 聯合報】
◎食管法最重罰20億 首度加入「危險犯」概念
【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2025.11.19 03:37 am
立法院昨(18)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黑心廠商最重可罰20億元。此外,食管法也首度加入「危險犯」概念,對於有危害健康之虞,且情節重大的黑心食品業者,不必等到造成傷害,即可開罰。
由於新法不溯既往,無法罰到頂新、大統等業者,衛福部長蔣丙煌說,此次修法加入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若不法所得超過罰金上限時,法官仍可酌量加重罰金,可間接重罰黑心廠商。
本次食管法修正前,大統案發生法院判決3,800萬元罰金,取代原先地方衛生局針對不法所得裁罰較高的18.5億元罰鍰,引發社會不滿,因此政府希望達到「罰得重、罰得快、罰得到」目標。
食管法這次是六年來第七度修法,朝野政黨更罕見進行九次協商,最後完成全部條文討論,並於昨天完成三讀。蔣丙煌對修法結果表示滿意,並強調目前市面上的食品「絕對比過去安全」。
最新修正通過的食管法納入「防脫產條款」,未來業者不法所得不論置於自然人或法人名下,或被脫產轉移至第三人,都可依法追回。另外,本次修法也將舉證責任反轉至業者,亦即一定規模的食品業者,若因未許可添加物、有毒、攙偽、假冒等造成消費者損害,業者須證明非自身責任或已盡相當注意責任,否則都要負責賠償消費者。
這次修法更首度通過加入「危險犯」概念,即對於有足以危害健康之虞,且情節重大的黑心食品業者,不必等到造成傷害即可開罰;罰則除提高有期徒刑為七年外,也增加併科罰金上限至8,000萬元。
【2025/11/19 經濟日報】
◎ 消基會失望 「修不到精髓 沒用」
【聯合晚報╱記者曾宛琳/台北報導】
2025.11.19 03:37 am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表示,食管法修法沒有將舉證黑心食品的責任轉由業者負責,消基會感到失望,「修不到精髓,修一百次也沒有用。」
消基會呼籲,食管法修法後,應採「舉證責任倒置」,由業者證明產品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無害並推定其因果關係,業者要拿出證據,證明黑心產品對消費者健康無害。
陳智義解釋,食安風暴層出不窮,即便業者販售含有不能給人吃的成分製成的商品,但因不會立即出現危害健康症狀,消費者求償常因此吃虧,消基會主張食管法應改採「舉證責任倒置」,才能保護消費者權益。
陳智義表示,今年初食管法新增有關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條文,但此基金的設置,不能解決當前消費者求償的困境;這一次的修法方向,也沒有提到黑心食品的民事賠償部分要如何處理,是漠視消費者權益。
陳智義批評此次修法沒有修到精隨,消基會已經不是第一次提建議,但官員聽不進去,立法委員也沒有把老百姓放在心上。
【2025/11/18 聯合晚報】
◎食管法一錘定音 個人最重7年、罰2億
2014年11月19日 04:10 陳文信/台北報導
食安風暴襲捲逾2個月,立法院昨日終於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大幅提高對違法經營者及廠商的裁罰,若產品致人於死,個人最重可罰2億元,法人最重可罰20億元。至於犯罪或不法利得的沒入或追繳,由行政部門訂定估價辦法,且不得以罰金或罰鍰折抵。
大選前通過 挽民意
黑心油風暴在中央、地方各自衝擊朝野政黨選情,歷經近2個月審查、9度協商,立法院朝野昨天終於在19個修正草案的版本中統整出最後共識,趕在9合1大選前三讀《食管法》修正案,回應基層民意。
根據三讀的修正條文,在提高黑心廠商罰則部分,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者,可處行政罰鍰最高2億元;情節重大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最高8000萬元罰金;致人於死最高2億元,法人最高處20億元罰金。
為了避免大統長基案時因「一事不二罰」導致重罰輕判而引發輿論譁然的情形重演,這次修法也明確區分「行政罰鍰」與「不法利得之沒入或追繳」二者,並由法務部及衛福部訂定推估計價辦法,供檢察官起訴及衛福部追繳、沒入不法利得之用。
脫產跑不掉 照樣追
此外,法官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若犯罪利得超過罰金上限時,可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為了避免不肖業者脫產規避罰則,本次修正也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無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為犯罪不法所得沒收之對象;即使將名下財產轉移到親屬、子女等第三人或其他公司名下,檢察官亦仍可聲請法院扣押。
屏縣踢皮球 有法管
消費者權益部分,新法規定業者在食安事件中負舉證責任,食品業者一旦因違規損害消費者權益,若未能舉證無關損害、或對防止損害已盡相當注意,即應負賠償責任。政府亦將成立食安保護基金,納入罰金、罰鍰、沒收現金、沒收與追繳的不當利得,支付消保團體提起食安訴訟的律師報酬、訴訟費用及檢舉獎金等。
另外,有鑑於屏東老農數度向縣府檢舉未果,黑心油稽查因此拖延,本次修法也增訂「正義老農條款」,規定行政機關接獲檢舉時,若不屬於職掌事項,應於7日之內轉權責機關,而權責機關則須於1個月內回覆調查結果。為了補強基層稽查人力不足的問題,三讀條文也規定,警察機關須派人協助食安調查。
新聞來源:103.11.19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