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限期整理 宣告違憲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2014.08.01 08:57 pm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第724號解釋,宣告內政部頒布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違憲,至遲應於解釋公布1年內失效。
違憲條文規定,主管機關要求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時,理、監事職權應即停止;大法官認為,此涉及結社自由、理監事工作權的限制,但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因而違憲。
解釋也要求主管機關考量社會變遷,在立法政策上審慎調整各種職業團體的功能,及相應配合的監督強度,建立適當的法制規範。
本件解釋是由新竹市商業會第8屆理事長彭正雄提出聲請。因該屆任期屆滿未完成理監事改選,引發糾紛,竹市府依前述督導辦法為限期處理處分,並停止彭的理事職權,另遴選整理小組進行整理工作。整理小組召開第9屆第1次代表大會,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
彭正雄不滿限期處理的處分,打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不只保障個人,也及於結社團體的形成、存續及活動;而職業自由無分公私益,營利或非營利,都受工作權保障。
而人民團體理、監事的選任及職務的執行,與結社團體的運作,會員結社理念的實現,理事個人職業自由的保障有關;對這類自由權利的限制,應該以法律限制,或經立法明確的授權。
解釋指出,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違反法令規章或妨害公益,主管機關得要求「限期整理」,但因涉及結社自由與理監事工作權的限制,其程序及法律效果,都應以法律或立法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規定。
但目前的督導辦法規定,限制人民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卻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而違憲。
【中央社/台北1日電】
司法官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解釋,認為內政部規定「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其理、監事職權應停止」條文,屬違憲。
本案緣於新竹市商業會第8屆理事長任期屆滿,未完成理監事改選,延期後仍未選出新任幹部。新竹市政府後來發函予以「限期整理」處分,介入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引起第8屆理事長彭正雄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24號解釋,認為內政部主管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其理、監事職權應停止的條文違憲,在1年後失效。
大法官指出,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的範圍,包括個人及社團本身,若要限制人民團體的運作,必須有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行政命令。本案督導人團辦法限制人民及集會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欠缺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及集會結社自由,與保障人民工作權等條款。
根據內政部說法,「限期整理」通常指人團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主管機關會指定會員代表,成立組織整理小組,召開會員大會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
【2025/08/01 聯合報】
◎ 人團法「限期整理」 大法官認違憲
2025-08-02
〔記者項程鎮、鍾麗華/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七二四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內政部主管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其理、監事職權應停止的條文違憲,一年後失效。
所謂「限期整理」,根據內政部解釋,通常指人民團體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主管機關認為該人團須「限期整理」,遂指定會員代表成立組織整理小組,召開會員大會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等。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會依照大法官解釋辦理。事實上,政院人權小組曾多次討論,我國目前採許可制、管理強度較強,未來社團採低密度管理、登記制模式。
大法官指出,要限制人團運作,須有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行政命令。本案督導人團辦法只是行政命令,且沒有法律授權,卻限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已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集會結社自由與保障人民工作權等條款。
本案因新竹市商業會第八屆理事長任期屆滿,未完成理監事改選,延期後仍未選出新任幹部,竹市府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發函該會予以「限期整理」處分,市府並介入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第八屆理事長彭正雄不滿打行政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本案釋憲成功後,彭可據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2014年08月02日 04:10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1)日指出,政府機關要求商會等人民團體限期改選理監事,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可以自由結社及自由工作等權利,屬於違憲規定,必須在1年內修正,屆期此項規定將失效。
大法官昨天公布第724號解釋文指出,內政部在民國95年6月15日修正發布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這件釋憲案的聲請人,為新竹市商業會第8屆理事長彭正雄,在96年7月15日任期屆滿未完成理監事改選,新竹市政府以不超過第8屆任期滿後3個月為限同意延期改選。
可是,新竹市商業會在改選期限屆滿前仍未完成改選,新竹市政府於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為限期整理處分,並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停止彭正雄理事職權,另遴選整理小組進行整理。
隨後整理小組召開第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彭正雄不服新竹市政府行政處分,打起行政官司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確定,因此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