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8
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應考人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正額錄取人員進修碩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二年及三年、增訂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等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事由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改為三年、增訂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因各種法定事由而移撥至其他機關時,不受本法轉調規定之限制及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依據等規定。
為利於新法之實施,所涉有關執行事項,均宜明定,考選部配合新法、相關考試法規規定、各項考試實務運作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全面檢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於同年3月11日報請考試院審議。案經考試院召開2次小組審查會完成審查,審查報告並提103年8月14日第11屆第297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有關應考人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規定,增訂同項考試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本法修正,增訂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等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本法第八條已刪除第一項「經公開競爭考試,取才仍有困難者」,爰配合刪除現行第六條條文。
四、配合本法修正,增訂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事由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機關範圍規定,增訂「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範圍。其中為配合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屬性有別於其他四院,而與法務部相近似,爰將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與其他四院分別規範,俾符用人機關需求。(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配合實務作業並參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增訂應試科目命題大綱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配合本法修正體格檢查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配合國家考試實施網路無紙化報名及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布施行,增訂報名表件紙本檔案及掃描影像檔之保管年限及例外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九、配合本法及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分試及增訂分考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配合本法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者,限期不得應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2025-08-14
考試院院會14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已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為期新制順利實施,並配合各項考試實務運作情形,故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母法有關應考人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規定,增訂同項考試之定義。
二、增訂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等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規定。
三、增訂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事由,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規定。
四、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為3年。
五、增訂應試科目命題大綱之法源依據。
六、配合國家考試實施網路無紙化報名及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布施行,增訂報名表件紙本檔案及掃描影像檔之保管年限及例外處理程序。
七、增訂考選部得視報名人數、考試性質、兼顧政府人力設備經費等因素,於適當地區分設考區之規定。
八、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者,限期不得應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