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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單元中,我們要綜整第一單元到第五單元的所有內容,在最前面所提出來的思考問題中一併與大家一起討論。這樣的思考流程,也是這個企劃的特色與希望讀者所培養的能力。從具體考題的演練,追溯關鍵的法學概念。並且開展對於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的認識,最後並將所有的精華「冶於一爐」,達到概念統整與實力提升的目標。


第六單元  思考案例解析(申論題型)

(一)命其歇業、停業等措施之法律性質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四、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其次,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

由上揭規定可見,業者如有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主管機關為制裁其違法行為,得依違法情節輕重,處以命其歇業、停業、廢止登記或登錄、沒入銷毀等。其性質應屬行政罰。除應視用相關食品管理法規外,並應適用行政罰法。

(二)違法行為同時成立行政與刑事責任

業者以有害人體健康之成分摻雜於油品中出售,除違反食品管理法規中之行政處罰外,也可能涉犯同法中的刑事法規,或可能涉犯刑法詐欺罪嫌。於此,即涉及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規與刑事法規問題。

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據此,業者之行為如得認定確屬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行事法律及行政法規者,依前述「刑事優先」原則,應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亦即,暫不處「罰鍰」。惟如相關行政法規中有裁處「沒入」或「其他裁罰性處分」(如歇業、停工、銷毀、禁止販售等),主管機關仍得裁處。

(三)現行規定罰則過輕之處理

業者因以低廉且有害人體健康之原料,混充高價產品出售,本應予以嚴懲。惟如現行規定罰鍰過低時,恐難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正義之期待。然而,透過修法方式提高罰鍰金額,亦有緩不濟急之弊。

按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同條第2項則規定,行為人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據此,主管機關於審酌業者違法程度、所生影響、不法利益及資力後,倘認行為人不法行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仍得考量上述因素,酌量加重。俾免業者因現行罰鍰過低致生僥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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