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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此次警特憲法試題,可以發現題目程度難易適中,除有單純法條題型外(例如:依憲法第148條之規定,針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一切貨物,應如何處理?),還有條文衍生題型(例如:憲法增修條文內對於文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另有困擾考生的釋字基本題型(例如:依司法院釋字第381及499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與釋字衍生題型(例如:19基本權不僅是個人主觀之權利,亦是一種制度性保障。國家立法機關應制定一套制度來形成基本權之內涵並保障該基本權之實現。關於我國司法院解釋對於制度性保障之概念的闡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銓聖老師特別挑選多數考生有疑義之題目進行解析,冀望能替各位考生一一釋疑,也預祝各位考生金榜題名。

(B) 13. 關於國家對宗教信仰自由的措施,何者正確?
(A)禁止國家對特定宗教有任何的補助或獎勵
(B)宗教團體處分其財產之限制,須注意宗教組織之自主性
(C)其限制須注意教義信仰內容有科學依據與合乎邏輯
(D)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得禁止無神論之主張
   

【解析】

1.釋字第四九○號解釋略為:「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2.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略以:「寺廟內部之組織結構、是否加入其他宗教性人民團體(教會)成為團體會員,及其與該宗教性人民團體之內部關係,暨寺廟財產之管理、處分等事項,均屬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旨在保護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財產,避免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遭受不當之處分或變更,致有害及寺廟信仰之傳布存續,固有其正當性,惟其規定須經所屬教會同意部分,未顧及上開寺廟之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3.選項(C)與(D)涉及限制或禁止,有違釋字第四九○號解釋之意旨;選項(A)如為「禁止國家對特定宗教有任何的獎勵或禁制」將會是正確解答;至於選項(B)則為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之意涵。

(D) 19. 基本權不僅是個人主觀之權利,亦是一種制度性保障。國家立法機關應制定一套制度來形成基本權之內涵並保障該基本權之實現。關於我國司法院解釋對於制度性保障之概念的闡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之保障
(B)地方自治應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
(C)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D)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處分,懲戒機關未必需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未必需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以求迅速決定
   

【解析】

1.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略為:「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之保障。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個人享有學術自由。」

2.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略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3.釋字第五五○號解釋略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4.釋字第四八三號解釋略為:「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之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此乃憲法上服公職權利所受之制度性保障,亦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之所由設。」

5.釋字第六○五號解釋略為:「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惟其俸給銓敘權利之取得,係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資格為前提。」

6.釋字第六一○號解釋略為:「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請求司法救濟之程序性基本權,其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始得實現。惟立法機關所制定有關訴訟救濟程序之法律,應合乎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之意旨,人民之程序基本權方得以充分實現。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司法權之範圍,現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理,懲戒處分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至鉅,立法形成之懲戒案件再審議制度,自應符合上開原則,始能給予受懲戒處分人合理之訴訟權保障。」

7.選項(A)、(B)、(C)涉及制度性保障;選項(D)如為官等俸給之調整則為制度性保障之一環;如為懲戒審理之問題,則落入訴訟權保障之範疇。

(B) 21. 依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之見解,關於廣電自由,主要係保障人民的何種權利?
(A)要求公正報導之權
(B)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
(C)費率合理權
(D)無限制開放之權
   

【解析】

1.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略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2.這是一翻兩瞪眼之題型,主要是在徹驗考生對於單一釋字之熟悉程度。

(A) 23. 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裸體抗議核電,非屬言論自由保障之對象
(B)言論可依其不同性質分類,司法審查並據此分別適用不同之嚴、寬審查標準
(C)針對言論內容之規制,以及非針對言論內容之規制,亦採取不同之審查標準以檢視系爭規範究否合憲
(D)政治性言論受有言論自由較高之保障
   

【解析】

1.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略為:「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2.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略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3.選項(B)、(C)、(D)均為言論自由保障之內涵;選項(A)中,核電議題非僅為商業性言論,至於裸體則係彰顯目的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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