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森刑事辯護現場系列 香蕉師傅的DNA》精華連載四之三〈第二章〉
─2─
………
時序已入初冬,略帶寒勁的東北風,加上辦公高樓林立所造成的氣旋,使匆忙走在人行道上的羅森,不自覺地扭緊西裝上的三排扣。
這座北城大都會和他留學時所待的N城同一個樣,人造景觀和玻璃帷幕,壓迫的令人難以喘息,無怪乎犯罪率和破案率呈現乖離的兩極化扭曲。
無可懷疑,他厭惡這座缺乏人文氣息且感覺不到生命脈動的浮華城市。
電梯來到雙星大樓A棟的十六樓。踏出電梯,前方兩側是逃生門,右牆中間的緊急照明設備上,架著一台左右來回轉動的保全監視器,後方兩側分別是男女洗手間。向左是一家大型玩具代理商孟岱爾公司的辦事處,朝右則是林敏夫數年前斥資買下的合眾法律事務所辦公室。
宋義達和杜欣雅早已在走廊迎候。
宋義達討好的接過羅森的肩背公事包,嘻皮笑臉的說:「教授,是欣雅的曼特寧對您較有吸引力,還是詭譎的案件呀?」
羅森斜乜了一眼回道:「你怎不說是欣雅最有吸引力?」宋義達一聽,又看到杜欣雅笑靨如花的得意狀,急忙提醒說:「欵,教授,您可別這麼說,她已經很崇拜您了,再有挑逗性的暗示,會讓她飛撲上去的。」
「哈,哈,哈,小宋,你緊張啦,怕愛人別抱呀?雖然我已跨過不惑之年,不過還是來者不拒啦!」
一旁的欣雅兩頰飛紅怒嗔道:「喂,夠了哦,你們把我當空氣呀?死小宋,看我等會兒怎麼整治你那張爛嘴。」
宋義達伸了伸舌頭,先瞧瞧心上人,又瞄瞄「危險電力公司」似笑非笑的神情,決定沈默是金,都怪自己這張爛嘴專提不開的那一壺。
這對從大學時期愛情長跑至今的伴侶,昔年都是羅森在研究所指導下的得意門生,也是經他力薦而進入合眾,師生之情自然非比一般,不過年近三十的倆人卻遲遲未走上紅毯,倒令羅森納悶不已。
「你們林總去日本還沒回來?」
「嗯,南茜說應該是下禮拜。」那位元老級的林總特助,可是消息權威人士。
「哼,他倒悠哉,放著一群小貓在這兒玩耍,好消磨累死我。」
「咳,咳,教授,您就別酸林總啦,今兒的案件保證值您來這趟。」杜欣雅忙著安撫道。
古色古香的仿明清紅木辦公几案座椅、中嵌大面銅鏡的紫檀板壁、台架屏風、青花瓷盆、彩釉交趾陶、鎏金蓮座四臂觀音、橫幅堤彎河集風情水墨畫、瀰漫滿室的濃濃曼特寧、流瀉飄盪於每個角落的小約翰史特勞斯「安妮波卡」旋律,讓原該剛冷無味的律師事務所,充溢著柔和典婉的溫馨。關於這點,羅森教授不得不欣賞林「獨夫」的品味。
來到自己專屬的辦公室,沈厚的橡木門上嵌鑲著「首席法律顧問」的名銜銅牌。羅森每見及此,心中不免暗覺好笑,這事務所不就唯他一位法律顧問,哪來什麼首席?次席?律師就專愛搞些名堂唬人。
羅森敲敲門,自顧自的說:「請進。」然後一逕開門而入。
跟隨在後的杜欣雅,咯咯的摀嘴直笑:「教授,有必要這般耍寶咩!」
宋義達酸不溜丟的瞟了欣雅一眼。
羅森坐在號稱符合人體力學的皮製辦公椅上,手搭扶把搖來晃去的:「說吧,什麼玄奇的案件?」他已狼吞虎嚥的K掉一盤藍莓鬆餅,正悠閑的啜飲咖啡。
滿嘴鬆餅的宋義達含混不清的回道:「教授,等會兒二哥要親自向您說明詳情。」
正說時,在合眾的地位排序僅次於林敏夫,職銜為資深律師的殷偉哲,帶了記事本和檔案夾走進敞開的辦公室。
頭髮灰白,約略五十歲,年長於羅森的殷偉哲,是林敏夫的另一位死忠追隨者,深受信任倚重的他,每在林總出國或休假期間,負責代理主持一切業務;事務所上下都稱他為二哥。
殷偉哲與宋義達、杜欣雅併坐在羅森辦公桌前的客沙發,準備開始小組會議。
婉拒過下午茶點後,殷偉哲以沈穩的語調切入主題:「教授,今天上午來了一位奇特的委託人。奇特之一,他是數月前一件轟動全國的國中少女姦殺案件,被害少女的舅舅。」
羅森心想,國中少女姦殺案是重所矚目的大案沒錯,但不表示身為被害人的舅舅有何奇特嘛。不過,通常是兇嫌的家屬來委託辯護,這被害人的舅舅所為何來?羅森未道出疑惑,他習慣傾聽完始末再行提問。
殷偉哲接著說:「奇特之二,他是七海的龍頭,段仕剛。」
羅森眼睛一亮,有點意思了,北城最大黑幫的教父。端起曼特寧呷了一口,皺皺眉頭,今天的牛奶似乎放少了些,味道未臻醇和,但就別挑剔了,奇特的案情較具引人的魅力。
「最奇怪的是,段先生要委託我們為兇嫌辯護。」
「什麼?」羅森驚愕中不由自主的站了起來,三分之一的曼特寧灑出杯外。
進入刑事法領域至今,從未聽聞過的奇事,相信連執業三十餘年的林敏夫大概也不曾碰過吧!?
殷偉哲停頓了下來,好讓眼前的首席顧問能回回神,理理思緒。
羅森緩緩落座,然後快猛的朝第二盤藍莓鬆餅進擊,實則正凝神思索著。良久,終於抬起頭看著三人說道:「請二哥繼續說下去。」
「好的,教授。這位段先生因沒有預約,又帶了七、八位手下來,我們總機客服辛蒂緊張的又是外線通知保全公司,又是內線召喚行政部湯經理。小湯出面瞭解來意後,將段先生請進會客室,讓趕到的保全們陪同那群手下至一樓等候。」
「小湯處理的不錯嘛!」羅森讚許道。
殷偉哲表示認同:「嗯,小湯跟我報告後,我考慮了一下,就通知義達、欣雅和我一同見段先生,並讓妮可負責記錄。」
妮可是三年資歷的法務助理,法研所畢業的清秀佳人,俐落心細,談吐得宜,常被指派擔任重要案件的會談記錄人,唯一缺憾是一直未能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段先生說明了他與十個月前,震驚全國的國中少女姦殺案被害人林曉莉間的甥舅關係。我本以為他要委任合眾代表被害人家屬,在刑事審判中附帶對被告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所以便告訴他,我們僅提供刑事法領域的服務。結果他拋出了震撼彈,竟說我會錯意了,他是要委任合眾為兇嫌辯護。當時我們三人連同妮可都被震的頭眼暈花,畢竟是匪夷所思,聞所未聞。」
邊聆聽邊沈思的羅森突然插問:「難不成他打算先委任我們,再要我們於庭審時放火做無能辯護,好置被告於絕境?但被告應已有委任律師了吧?」
宋義達搶著回答:「是啊,我本也這麼想,所以特別向他解釋律師倫理與執業道德規範。這種砸合眾金字招牌的齷齪主意,再多律師費我們也不會接受。」
羅森用揭底的口氣笑道:「這齷齪兩個字,想必你當時沒敢說出口吧?嗯。」
宋義達摸摸左耳,靦腆的傻笑:「嘿,嘿,教授還真了解。」
欣雅在旁解圍說:「那段先生的眼神可霸氣了,我們應對的小心翼翼,而且沒忘了他還有一群手下在一樓等著呢!」
美人相助,宋義達喜孜孜地整整結的一絲不苟,深藍底、金色斜紋的絲質領帶,暢懷的接口道:「是啊,段先生聽了解釋並沒有不悅,反而哈哈大笑,他說如果真要玩這種技倆,他就找個二、三流的蹩腳律師就行了,犯不著委任我們頂尖的合眾。」三人同時面露得色。
羅森看在眼裡,冷冷潑出一盆冰水:「呵,看你們那副真跩的德性,林獨夫要是聽到那大魔頭的讚詞,肯定也心花怒放的跟他擁抱在一起吧,哈,哈,哈……。」
三個人面面相覷,真是無言。
「對了,據段先生說,本案被告的家境甚差,已離了婚,僅以打零工維生,還要扶養老父和兩位幼子,所以並未委任律師,是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但他認為公設辯護人哪有什麼……什麼……」殷偉哲支吾了半天。
「有什麼鳥用!」宋義達知道老成持重的二哥是紳仕派,所以他很樂意代勞,爆粗口可是他宋義達的第二專長。
「段先生開出每一審級一百萬元的律師費價碼,要我們全力為兇嫌做無罪辯護,若能使被告獲判無罪,再加付兩百萬元酬謝。另外,他知道林總出國,所以指定要教授加入律師團,且表明要與您見面深談,顯然他對咱們合眾做過一番瞭解。」
羅森咋舌於段仕剛的大手筆,他十指相合頂著下巴,思量許久才說道:「按說被害家屬的委任實在沒道理,的確得與段先生詳談,好掌握確切原因,這等違反常理的委任,不能不瞻顧前後,稍有不慎即可能讓合眾陷入地雷區,當然,案件本身和委託人的背景,都極具吸引力。」
殷偉哲臉容肅然的贊同說:「我也十分擔心,所以當段先生指定要您加入時,我立即一口答應,正希望藉助您縝密的心思與觀察,提供另一層安全機制。」
欣雅看了一下手錶說:「我們和他約三點見面,依時間應該快過來了。」
「還有個問題,就算我們願意接受委任,但段仕剛既非被告的家屬,如何有權做此委任?」
欣雅攏一攏柔秀的長髮說道:「早上我有提醒段先生這個問題,並提議由被告父親出面委任,我想這對被告有利無害,應該會被接受。段先生說沒問題,這部分由他負責。」
羅森點點頭,轉向殷偉哲:「二哥是不是有那案件的相關資料?」
殷偉哲遞過一份薄薄數頁的檔案說:「目前未受委任無法閱卷,只能請助理透過網路搜尋一些媒體的報導,然後再依據案情發展和具體日期做排列整理。」
羅森接過檔案,開始翻閱瀏覽……
………
羅森的刑事法律教室
………
二、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二七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八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五第一項: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說明
(一)刑法上之犯罪行為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司法警察(官)調查階段,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之階段,稱之為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後,則稱為受刑人。
(二)所謂司法警察(官),包含警察、憲兵、海巡署、移民署、調查局、廉政署之調查人員等;但不含行政機關之政風人員。
(三)歸納下列五種情形,乃立法者為求程序慎重並保障被告防禦權,於審判中屬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未自行選任辯護人,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之律師)為被告辯護:(1)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如小五所犯之強制性交殺人)。(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指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案件。(4)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5)採協商程序而協商刑度逾六個月且未宣告緩刑之案件。
(四)審判程序強制與指定辯護制度之立法目的,既在確保重大暨特定之案件或特定身分之被告本於憲法所賦予之訴訟防禦權。又因司法警察調查或檢察官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驟然面對國家公權力機關之調查易心生慌亂畏懼,同時亦因司法機關可能未確實踐行刑事訴訟法規範之正當法律程序,致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不正方法之詢問或訊問,故將對特定身分被告之強制指定辯護權利延伸適用至刑事調查與偵查程序。
三、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七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說明
此項關於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程序合併,其目的係為達訴訟經濟性與便利性考量,使相關參與訴訟之被告、被害人及證人無需多次應訴,同時更在避免刑事訴訟法院與民事訴訟法院就相同事實為不同而矛盾之裁判,影響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賴性。然現行實務上,刑事審判法院多於刑事判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裁定移送於民事法庭,致使此項制度之設計形同虛設,唯一有利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者,乃其因此得免繳裁判費而已。
〈更多內容,敬請期待10/26下期連載〉
◎ 作者/李威臻
資深法律顧問
具有豐富刑事庭審經驗
保成志光學儒系列刑事法講座講師
法律人潮流誌刑事訴訟法專欄作家
對歷史、文學、法律、創作與心靈探索皆具濃厚興趣
近年來轉型經營國際貿易事業&擔任企業商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