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選部公告律師第二試選試科目命題大綱暨修正司法官、律師考試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考選部於今(13)日公告律師考試第二試「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選試科目命題大綱,以及修正司法官、律師考試「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等6科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內容,均定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考選部董部長保城表示,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考量自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為減輕應考人負擔,以及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經考選部多次邀集產官學界代表研商並擬具律師、司法官等2項考試規則修正案,陳報考試院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嗣經考試院第11屆第250次會議通過,於102年8月27日修正發布。其修正重點包括自103年開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另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4科選1科之選試科目,同時修改及格方式。
董部長同時表示,為因應律師考試新制選試科目實施期程,並考量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自100年實施新制考試制度以來,各界對於原訂命題大綱內容迭有檢討改進之呼聲,爰自103年1月起,陸續邀集產官學各界代表進行多次會議,研商律師選試科目命題大綱之擬訂及司法官、律師考試「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等6科應試科目命題大綱修正事宜,以兼顧各該領域重要核心知能、配合實務需要並減輕應考人負擔,後續並將針對律師考試第二試各選試科目建置相關題庫,以提升試題品質。
考選部提醒應考人,前開各科目命題大綱,已刊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如需瞭解詳細內容,請登入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含海考細目表),再點選各該考試名稱即可查閱。
新聞來源:考選部
◎公告修正司法官、律師考試命題大綱
主旨:公告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等6科目命題大綱,及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目命題大綱,並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實務需要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實施期程,爰修正旨揭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民法」等6科目命題大綱部分內容及備註文字,並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等4科目命題大綱,明定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實施,俾資明確。
二、旨揭各科目命題大綱內容,詳見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之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請點選司法官考試項目),以及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含海考細目表)(請點選律師考試項目)。
三、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考試民法等6 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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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考試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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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
一、判斷應考人是否能夠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原則及相關規定內容。
二、確認有無充分理解及運用民法的能力,以解決民事法律理論及現時社會實務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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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大綱 |
一、總則編
(一)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源及適用順位(第1 條至第2 條)
(二)人
(三)物
(四)法律行為及代理權之授與(包含民法第167 條至第171 條)
(五)消滅時效
(六)權利之行使 |
二、債編
(一)債之關係與契約
(二)意定債之關係(各種之債)
1. 買賣
2. 租賃、借貸
3. 僱傭、承攬
4. 委任
5. 運送
6. 合夥
7. 和解
8. 保證
(三)法定債之關係
1. 無因管理
2. 不當得利
3. 侵權行為
(四)債之標的
(五)債之效力
(六)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七)債之移轉
(八)債之消滅 |
三、物權編
(一)物權法定原則與物權關係之變動(民法第757 條至第764 條)
(二)所有權
1. 所有權之通則
2. 不動產所有權
3. 動產所有權
4. 共有
(三)地上權
(四)農育權
(五)不動產役權
(六)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其他抵押權)
(七)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八)留置權
(九)占有 |
四、親屬編
(一)親屬之種類與親等及其計算方法
(二)婚姻
1. 結婚
2. 婚姻之普通效力
3. 夫妻財產制
4. 離婚
(三)父母子女
(四)監護
1. 未成年人之監護
2.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五)扶養 |
五、繼承編
(一)繼承人、應繼分、代位繼承及繼承權
(二)遺產之繼承
1. 繼承之開始
2. 繼承之標的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
3. 遺產酌給請求權
4. 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等繼承費用之支付
5.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及其內部分擔
6. 遺產之分割
7. 繼承之拋棄及無人承認之繼承
(三)遺囑
1. 遺囑能力
2. 遺囑之方式
3. 遺囑之效力
4. 遺囑之執行
5. 遺囑之撤回
6. 特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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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民法各編之施行法(即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債編施行法、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因涉及民法規定適用之原則、範圍、施行前新舊規定之比較適用、施行日期等規定,影響民法之解釋與適用,故列入考試範圍。
三、除民法典本身擇要作為命題範圍以外,實務上重要的特別民法,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消費者保護法、土地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亦配合題目所需,列入民法各編特殊問題之命題範圍。
四、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
四、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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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考試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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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
一、判斷應考人是否能夠掌握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原則及相關規定內容。
二、確認有無充分理解及運用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的能力,以解決民事程序法理論及現時社會實務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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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大綱 |
一、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與原則
二、總則
(一)法院
(二)當事人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四)訴訟程序(不包括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及訴訟卷宗) |
三、第一審程序
(一)通常訴訟程序
(二)調解程序
(三)簡易訴訟程序
(四)小額訴訟程序 |
四、上訴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
(二)第三審程序
五、抗告程序 |
六、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
七、家事事件程序(家事事件之類型、特色、制度、法理及相關處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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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除民事訴訟法典本身擇要作為命題範圍以外,實務上重要的特別程序法,例如非訟事件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強制執行法等,亦配合題目所需,列入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各編特殊問題之命題範圍。
三、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