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31400082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金融保險、國際經貿法律、漁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僑務行政、博物館管理、檔案管理、史料編纂、航空器維修、資訊處理、地震測報、地質、採礦工程、生藥中藥基原鑑定、天文、視聽製作、醫學工程、航空駕駛、生物技術等22類科114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以及修正高考三級資訊處理類科「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普通考試資訊處理類科「計算機概要」2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金融保險、國際經貿法律、漁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僑務行政、博物館管理、檔案管理、史料編纂、航空器維修、資訊處理、地震測報、地質、採礦工程、生藥中藥基原鑑定、天文、視聽製作、醫學工程、航空駕駛、生物技術等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並適用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及其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博物館管理、檔案管理、航空器維修、資訊處理、地質、採礦工程、天文、視聽製作、航空駕駛等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並適用於其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員級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原住民族行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適用於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四、另部分法規相關科目名稱已界定考試範圍者,不研訂命題大綱,詳請參閱附表。
五、旨揭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內容為各該相關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六、本案自公告日起實施,惟資訊處理類科「計算機概要」科目不適用於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科一覽表及命題大綱內容,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首頁/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選項內之詳細內容。
公務人員高普初考不研訂命題大綱之法律相關科目一覽表
|
類科 |
等級 |
序號 |
科目 |
適用類科 |
備註 |
|
公平交易 管理、智 慧財產行 政、商業 行政、消 費者保護 、法律廉 政、財經 廉政、戶 政、廉政 |
高
考
三
級 |
1 |
公平交易法 |
公平交易管理、 智慧財產行政 |
部分科目名稱已界定 考試範圍,不另研訂 命題大綱。 |
|
2 |
公司法 |
商業行政 |
|
3 |
證券交易法 |
商業行政 |
|
4 |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智慧財產行政 |
|
5 |
消費者保護法及商品標示法 |
消費者保護 |
|
6 |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 、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法律廉政、財經 廉政 |
|
7 |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 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 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戶政 |
|
8 |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 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 |
戶政 |
普
考 |
9 |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 、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 律適用法) |
戶政 |
|
10 |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 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 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戶政 |
|
11 |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 、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
法律廉政、財經 廉政 |
初
考 |
12 |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 、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 與財產申報)大意 |
廉政 |
命題大綱
資料來源: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