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導案例
近年來,台灣社會「重視人權」的呼聲高漲。除了聯合國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成文法源之外,對於外國人及原住民權益的重視,也時有所聞。這樣的趨勢也反應在法律的修訂以及法院的裁判上。例如,今年初修正的地方制度法,就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及其配套規定進行規範。另外,近期也有地方法院的判決,承認原住民所持有的獵槍未經許可,僅構成行政罰而不成立刑罰。筆者認為,此種趨勢也可能會影響國家考試的命題方向。事實上,近期國家考試的行政法試題中,的確可發現有涉及原住民相關法規與權益的考題出現。因此,筆者擬於本次「絕對有解」單元中,藉由以下的例題,與讀友共同研討此一命題趨勢。
第一則案例改編自102年度律師第二試的公法針對考題。原題目正是以大法官釋字第719號解釋為藍本所設計的,兼有憲法以及行政法的爭點。筆者省略了憲法的部分,並且增加第三小題有關行政執行的問題。第二則案例則選自103年度三等書記官的「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第一題,當然,筆者也自行改編,增加了第四小題。請讀友閱讀下列二則案例之後,先自行思考案例中的爭點為何?並請讀友先行撰寫解題架構,再對照筆者所提供的參考解析,以增強對於題目內容的理解能力、爭點的掌握能力,以及形成解題架構的論述能力。
貳、解題思維
針對前述案例一與案例二的解題思維與架構,分別說明如下。
參、經典實務
以下,筆者將針對釋字719號解釋的解釋理由書重要內容,為讀友進行整理與分析。
肆、選擇題型
101司法官第一試選擇題第50題,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勞工保險局核發。甲不服勞工保險局認定其不具原住民身分,不得領取該津貼之行政處分,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伍、申論題型
案例一,原民會對於得標廠商甲命其進用原住民或繳納代金,均為不利益處分,但非行政罰。廠商如未履行義務,原民會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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