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國稅法規概要考甚麼?要先了解什麼是國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其稅收歸屬之政府單位區分,可分為國稅及地方稅兩種。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規定 下列各稅為國稅:一、所得稅。二、遺產及贈與稅。三、關稅。四、營業稅。五、貨物稅。六、菸酒稅。七、證券交易稅。八、期貨交易稅。九、礦區稅。 稅目 課徵對象與範圍 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 綜合所得稅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不論其組織形態,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 遺產稅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依順序為: 1.遺囑執行人 2.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贈與稅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財產為贈與者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贈與人 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行蹤不明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證券交易稅 凡買賣有價證券,均課徵證券交易稅,但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出賣人 證券交易稅條例 期貨交易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均課徵期貨交易稅 買賣雙方交易人 期貨交易稅條例 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1.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2.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4.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2.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 3.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 1.原所有權人(即賣方) 2.1產製廠商 2.2進口貨物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2.3拍賣或變賣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2.4將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3.銷售之營業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貨物稅 凡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課徵貨物稅 1.國內製造,為產製廠商 2.國外進口,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3.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 菸酒稅 凡符合菸酒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均應於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稅 1.國內產製,為產製廠商 2.委託代製,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3.國外進口,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菸酒稅法、菸酒稅法稽徵規則 關稅 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關稅法 資料來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稅目
課徵對象與範圍
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
綜合所得稅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不論其組織形態,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
遺產稅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依順序為: 1.遺囑執行人 2.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贈與稅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財產為贈與者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贈與人 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證券交易稅
凡買賣有價證券,均課徵證券交易稅,但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出賣人
證券交易稅條例
期貨交易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均課徵期貨交易稅
買賣雙方交易人
期貨交易稅條例
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1.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2.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4.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2.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
3.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
1.原所有權人(即賣方)
2.1產製廠商 2.2進口貨物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2.3拍賣或變賣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2.4將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3.銷售之營業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貨物稅
凡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課徵貨物稅
1.國內製造,為產製廠商 2.國外進口,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3.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
菸酒稅
凡符合菸酒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均應於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稅
1.國內產製,為產製廠商 2.委託代製,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3.國外進口,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菸酒稅法、菸酒稅法稽徵規則
關稅
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關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