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神條款合憲 罰鍰過苛1年後失效
自由時報-2013年12月28日 上午07:49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成釋字第七一六號解釋,宣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利益迴避」規定,亦即外界所謂的「門神條款」,避免公職人員的家人或配偶,藉此和公務機關簽下有害公益的不合理契約牟利,乃合憲規定,但關係人部分應通盤檢討;另該法第十五條處該交易總金額的一至三倍罰鍰規定,有過苛情形屬違憲,將於屆滿一年後失效。
大法官716號解釋 司院︰馬大姊案不適用
司法院指出,已被裁罰的釋憲聲請人裁罰案,以及馬總統大姊馬以南擔任中國化學製藥副總,中化因銷售藥品給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被裁罰案,不能適用新法,法務部將針對大法官解釋,通盤檢討,妥適修法。
釋字第七一六號解釋指出,為杜絕不當利益輸送或圖利機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的規定,目的正當、手段必要,雖限制了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工作權、財產權,但並非全面禁絕交易對象,限制尚未過當,也未違比例原則,因此合憲。
但在關係人部分,大法官認為應儘速檢討改進,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的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的壟斷,反而顯然不利於公共利益,應由主管機關儘速通盤檢討。
另對於第十五條規定,若違反第九條規定,可處該交易總金額的一至三倍罰鍰,大法官解釋認為,基於責罰相當,第十五條雖已預留裁量空間,但交易行為金額通常遠高或數倍於所得利益,可能造成過苛處罰情形,其處罰已逾必要程度,應自解釋公布起滿一年失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新聞來源:102.12.28 自由時報
中廣 潘千詩 2013年12月27日 19:2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避免配偶或家人充當門神、損害公務機關權益,一經查獲可處一到三倍罰鍰,相關規定是否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16號」解釋。
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宣告:「門神條款」合憲,但「罰鍰規定」違憲,限定在一年後失效。他說:大法官認為,過去經常有公職人員家屬,利用公職人員充當門神,很容易取得公務機關的合約,造成公共利益損害,因此「利益衝突迴避法」特別明文禁止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和服務單位進行交易,否則將處以獲利一到三倍的罰鍰。這項法令曾經導致不少民代家屬,因為從事營造或旅行社業,被認定違法而處以罰鍰,金額最高達到五億元,當事人不服、聲請釋憲。
時間:2013/12/27 新聞引據: 中央社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27日)做出釋字第716號解釋,公職人員與服務的機關因交易行為遭處罰鍰的相關法條違憲,應於1年內失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15條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的罰鍰。
數間公司的代表人或親戚因為是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而參與相關投標案或簽訂營建承攬契約,先後遭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依第15條處以交易金額1倍罰鍰。
大法官指出,為杜絕不當利益輸送或圖利機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的規定,目的正當、手段必要,雖限制了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工作權、財產權,但並非全面禁絕交易對象,限制尚未過當,也未違比例原則,因此合憲。
不過,大法官認為,為避免造成少數壟斷,若交易過程已公開公平而有充分防弊規制,就關係人的限制是否仍有必要,主管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但大法官認為第15條違憲。解釋文指出,基於責罰相當,第15條雖已預留裁量空間,但交易行為金額通常遠高或數倍於所得利益,處罰個案過苛時,無適當調整機制,已逾越必要程度而違比例原則與財產權保障,應於1年內失效。
新聞來源:中央廣播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