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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三:對於未滿七歲的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97基層警察四等】
(A)不得為契約當事人
(B)不得自行締結契約
(C)不得繼承財產
(D)不得占有動產
 
正確答案:B
 
解析
 
未滿7歲,仍然是「人」,也是「權利主體」所以當然可以做為契約的當事人,只是他要締結契約,依民法第76條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而已,所以A是錯的,B是對的。繼承財產,是因為自然事實(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權利義務變動,與繼承人有沒有行為能力無關,所以C也是錯的。占有動產,只是一個事實行為,也跟行為能力無關,所以D也是錯的。
 
題目四:6歲的甲去乙書店買一本漫畫書,請問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101警察特考四等】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正確答案:B
 
解析
 
依照民法第13條,6歲以上是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一律無效,所以答案是B。
 
 
解析
相關概念延伸與類似考題之注意
 
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還算簡單,真正複雜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詳後述。

 


焦點三: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法律行為的效力

(滑鼠點一下圖檔變大/滑鼠點兩下還原原本大小)

 

 

限制行為能力人想要做法律行為,原則上要事前各別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77條),可是如果法定代理人已事先概括同意他可以處分之財產(民法第84條),例如父親甲送乙腳踏車,並同同意乙可以自由處分,那麼乙把腳踏車賣或者出租給別人,法律行為是有效的。或者允許獨立營業(民法第85條),例如甲允許乙暑假在附近賣現榨柳丁汁做個小生意,那麼跟這個營業有關的法律行為都可以自己獨立來做,比如租場地、進貨、買紙杯紙袋、賣果汁等等。
 
還有一些是例外無須同意的,第一種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民法第77條但書),因為這種情況,對他有利無害,但是必須限於單純取得權利、免除義務(無償),而且是完全由形式上、法律上判斷,至於有無經濟上利益在所不問,比如丙將原價4萬元的電腦,賣給乙2萬元,買到現賺2萬元,但法律上還是負有2萬元的債務,所以仍然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第二種是「依其身份年齡日常生活所必需」(民法第77條但書),例如買便當,這樣的買賣契約就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第三種是「強制有效的法律行為」(民法第83條)如果未成年乙是「施用詐術」騙人家,讓別人以為他「有行為能力」或者「已獲允許」,這個時候就沒有必要特別保護他,因此法律就規定法律行為例外有效。
 
另外一個大重點是,應該得到允許卻沒有得允許之效果,如果是「單獨行為」,直接就是「無效」(民法第78條),所謂單獨行為,就是只要行為人一個人就可以做成的法律行為。如果是「契約行為」,那麼效果是「效力未定」(民法第79條),法定代理人承認,則法律行為就生效,反之,不承認為無效。所謂「契約行為」就是要兩個人的「意思表示」對立一致才會生效的法律行為,比如說甲有手機要賣1萬元,乙想買這個手機,願意出價1萬元,一個要賣一個要買,是「對立」,對於這個手機以及這個價格,雙方都同意,就叫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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